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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造师规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职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法的决定》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需要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规范,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建和二建。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建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规范,由人事部、建设部一同组织推行,原则上每年举行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建执业资格考试概要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规范。建设部负责拟定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概要,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概要。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一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需要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职员需要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职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建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第三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